一、坚持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不断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依法治教,从严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二、教师要关心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教师要积极参加教育研究和教学建设,要依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教学改革和研究成果与科技成果一样,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四、教师应熟悉学生学籍管理以及校、学院各项教学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教学文件(教材、计划、教案、教学进度表、记分册等)规范、齐全。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基础课或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并作为年终考核的必备要求。其他职称的教师鼓励承担本科层次的教学任务。
六、教师应了解所任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与作用,及时向学生宣布学习纪律和课程要求(包括使用教材,参考书,成绩计算办法,考试考核方法等);坚持布置并认真批改作业(每次不少于二分之一)和实验报告,学生平时成绩有记载、有依据。
七、教师应当按时上下课。发生教学事故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
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豫财院字〔2018〕141号)处理,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八、教师要维持课堂教学秩序,对上课迟到、旷课,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并及时向学院或辅导员(班主任)反映。
九、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特殊情况出差需经学院批准,并要妥善安排好学生学习。
十、教师需要调课者(包括出差),必须提前向学院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十一、教师应当严格执行我校考试制度的有关规定,试题要做到科学、规范、严谨和保密;监考要认真负责,发现作弊行为及时查处;阅卷、公正、严格、不给人情分;期末统考和结业考试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