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章的管理权在院办公室
二、公章由专人保管
1.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院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2.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4.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5.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章使用损坏;
(2)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6.公章停用时须经院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三、公章的使用
1、学院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使用、严格管理,实行签字责任制,即用章谁最后签字批准,谁负责。
2、学院所有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不论上报上级机关,还是下发各部门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院联系领导签字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3、公章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带出,用完应立即归还。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