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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贸易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3-01-13 16:12     (点击: )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参照我校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经济与贸易学院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参加专业会议、调研、其他特定任务)所发生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会议费等。

一、差旅审批

教职工在出差前需严格履行差旅审批手续。提前需将出差目的地、出差天数、出差内容、经费来源等报告学院负责人,在经学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填写差旅审批表,如参加学术会议或专业培训需领导在纸质版会议或培训通知上签字。

二、交通费具体管理要求

1、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具有正教授职称的教职工出差时如行程在6小时以内的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及以下规格,6小时以上的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副教授职称及以下教职工出差时如行程在6小时以内的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6小时以上的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2、本着节约时间和经费的原则,若无特殊情况,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选择经济便利的交通工具出行,建议教职工乘坐高铁出行,必要时可选择飞机出行。

3、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4、车票等报销凭证丢失的,按照我校要求需写出情况说明并附上购买车票的支付记录,后经院长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按照票面价的75%予以报销。

5、如需乘坐飞机出行的教职工必须是办理过公务卡即取得公务员身份,在订购机票时需在政府机票采购网上进行验证和支付。

三、住宿费具体管理要求

1、出差人员到各个城市的住宿费用标准参见相关文件要求。具有正教授职称的教职工参照司局级及以下标准,副教授及以下教职工参照其他人员标准。

2、出差人员应当遵守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职称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入住,住宿费用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3、具有正教授职称或博士学历的教职工可享受单间标准住宿,其他人员原则上应按照标准间标准住宿。

四、伙食补助及交通补助管理要求

1、出发日及返程日依据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进行伙食补助,无需提供伙食费票据。如参会或培训,差旅期间对方单位提供工作餐则不再进行伙食补助,如对方不提供工作餐可根据实际用餐情况依据每人每日100元的标准实报实销。如外出调研,期间依据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进行伙食补助,无需提供伙食费票据。

2、出发日及返程日依据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进行交通补助,无需提供票据。如参会或培训,期间不再进行交通补助,如外出调研,期间依据每人每天40元进行交通补助,无需提供票据。

五、支付方式

出差期间所有费用均要求使用公务卡支付。如未按要求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按照我校财务处要求不予以报销。

六、预借费用

参会或培训如需事先向主办方支付会议费或培训费的,可以由出差人填写借据,由院长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通过我校对公转账进行汇款。事后报销时依据报销凭证冲抵借款。

七、外出期间管理

   教师公务活动2人以上的,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人承担外出活动的管理职责。

八、报销流程

1、按我院要求,教职工在参会、培训或调研后需将外出学习心得体会形成文字或PPT形式的报告,利用我院例会在学院内进行汇报。

2、出差归来5天内将差旅有关的原始凭证按财务要求粘贴并填写,附上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差旅审批单等材料,如有特殊情况的需附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

3、财务报销按照刷卡金额通过财务系统返还至原公务卡中。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现金部分在报销时一并打入参与差旅的其中一名经办人的工资卡中,由经办人向其他教职工分发补助。

九、其他要求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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