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假手续,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请销假制度,自觉维护出勤秩序。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得擅自离校,遇有事情需离校的学生须按照请销假程序办理请假事宜。
第三条学生不得擅自夜不归寝,如有特殊原因须向辅导员老师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四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定假日、学校寒暑假假期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遇有特殊情况须向辅导员老师请假,并说明原因,得到批准后方可离校、返校。
二、请假细则
第一条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1.病假: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或参加其他活动的,需要离校治疗或回家休养等而提出的请假需求,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2.公假:指因参加国家级、省市级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确实无法按时上课或参加其他活动,经相关部门(学生处、校团委、院团总支)批准后的请假要求。
3.事假: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有事无法无法按时上课或其他活动,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经辅导员批准后的请假需求。
第二条学生基于以上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或其他活动而离校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于不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擅自夜不归寝者按《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三条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辅导员老师批准并开具请假条后才视为准假;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到辅导员处开具假条的,必须主动与辅导员老师联院,得到辅导员老师口头批准后才算准假,但事后需本人到辅导员处补假。
第四条学生无论病假、公假、事假结束后都应主动持请假条到辅导员处履行销假手续,销假时需辅导员老师和学生本人在假条上签字,销假完毕后本次请假程序终结。
三、准假权限
第一条三天以内(含三天)的请假,由辅导员老师审批。
第二条三天以上至七天(含七天)的请假,必须经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七天以上的请假,必须经院领导审批后报请学生处审批。
四、销假
第一条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到辅导员处履行销假手续,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同于请假手续。
五、其他
第一条院团学组织执行查课制度,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生,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辅导员要对发生无故旷课,缺席、夜不归寝等现象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学期累计学时,按照《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上报学生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或编造事实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准假,并按旷课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属院党总支。